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營偵字第1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和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文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利用便利商店店員疏未注意之機會,徒手竊取店內臺灣啤酒1瓶(市價新臺幣32元),惟其事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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