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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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聿禾印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益 訴訟代理人 余佩霖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928號執行事件動產查封標的物即高速自動製胴機1台、印鐵塗佈烘乾爐收料機1套、自動進料單色印鐵機1套等之客觀約略價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