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 黃典隆
黃藍秀金 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
0年度南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救字第74號民事卷宗可稽。本院另於100年1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5日繳納裁判費1千元,而該項裁定已經抗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無誤,有本院送達證書
2件在卷足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件附卷可參,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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