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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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松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十月五日一00年度易字第一0四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松池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04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部分犯罪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