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邱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淑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為全國性知名銀行,對於債務人公司解散後應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其法務單位應知之甚稔並富有相關處理經驗,詎本件逕列監察人黃淑玲為被告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提起訴訟,於法未洽。爰命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以書狀表明被告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真正住居所等。並提出被告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黃淑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