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林昭順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被上訴人 江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瑞水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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