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