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世傑 即億盛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即為公司票,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亦即請求之相對人是否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若是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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