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鄭仁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受告知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4時
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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