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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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港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郭金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9月1日雲警西偵社字第10000119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郭金英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26日17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路○○○號第10間房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 林子雄 從事姦淫性
行為,代價新臺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關係人林子雄於警詢時之自白與陳述筆錄。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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