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森雄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100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
,惟聲請人自今年3月份起失業迄今,尚未尋得固定工作,
生活困難又積欠債務尚未還清,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
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起訴不合程式而無從補正者,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起訴者,自屬顯無勝
訴之望。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137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事件因起訴不合強制執行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所定: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債務人對債權人提
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須以該債權人向執行法院為反對陳述為
前提要件之程式,且為不得補正者為由,經本院於100年9
月9日以裁定駁回該事件在案,依前開說明,本案既顯無勝
訴之望,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