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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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0號
103年度訴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𩣱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被告許家榮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告 張聖傑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 律師被告 陳昱廷 指定辯護人 黃暘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34號、102年度偵字第6924號、102年度偵字第8973號、102年度偵字第14533號、102年度偵字第1453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續字第320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7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洪家𩣱、張聖傑、許家榮、陳昱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34號、102年度偵字第6924號、102年度偵字第8973號、102年度偵字第14533號、102年度偵字第1453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續字第320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712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賴寶合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