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睿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睿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0日止累計41,296元正未給付,其中37,450元為消費款;2,94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主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睿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7626元││6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睿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6146元││6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黃睿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678││6月11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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