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良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王苡斯律師被告 許丞鈞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 律師
陳思成 律師被告 劉附易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陳彥勳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 律師
魏上青 律師被告 廖奕舜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 律師
葉錦龍 律師被告 王漢頡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 律師被告 鄧翔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
魏上青律師被告 蔡宗宏
李旭振
蔡佶廷 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 律師被告 林頁佐
林松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林松融部分應補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松融之年籍、地址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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