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琮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