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2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松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1年度司繼字第42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77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4年8月24日苗院平家字第25395號函各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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