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南縣北門鄉西保宮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均富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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