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凃莉雲 律師
呂雅莘 律師 鄭洋一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
9樓。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據其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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