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62號

原告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王光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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