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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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呂王採玉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告 劉秋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嘉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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