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川鋒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川鋒被訴公共危險與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郭川鋒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公共危險、傷害及妨害公務各罪均自白犯罪,其中被訴傷害部分,亦經告訴人 柯淑娟 撤回告訴,本院認被告所涉公共危險與妨害公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