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鈺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鈺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鈺文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江鈺文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42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部分,則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73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且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及上開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資料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5日)以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之定刑期限(拘役120日)以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毀棄損壞│毀棄損壞││││││├────────┼──────────┼──────────┼──────────┤││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11日│108年3月31日│108年3月7日││││││├────────┼──────────┼──────────┼──────────┤││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9號、108年度偵││││偵查(自訴)機關│緝字第668號、第715│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第7506號│第18045號│││8年度偵字第96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1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15│109年度審簡字第18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3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3日│109年05月22日│109年12月11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15│109年度審簡字第18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31號││判決││號││││├────┼──────────┼──────────┼──────────┤││判決│109年01月30日│109年06月23日│110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備註│第1533號│第3464號│第935號││├──────────┴──────────┼──────────┤││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142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2.已執行完畢│第73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45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11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31號││││判決││││││├────┼──────────┼──────────┼──────────┤││判決│110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1.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5號││││備註│2.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73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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