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彥霖
被移送人   劉志傑
被移送人   陳蔚諭
被移送人   李逸夫
被移送人   陳耿毅
被移送人   高健韋
被移送人   賴玄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2年1月1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霖、劉志傑、陳蔚諭、李逸夫、陳耿毅、高健韋、賴玄中互
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彥霖、劉志傑、陳蔚諭、李逸夫、陳耿毅、高健
韋、賴玄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月1日5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三)行為:上開被移送人因細故發生口角引發衝突,在上開地
點1樓電梯口、大門廣場前互相鬥毆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彥霖、劉志傑、陳蔚諭、李逸夫、陳耿毅、高
健韋、賴玄中於警訊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監視錄影光碟1張、照片2紙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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