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李盈輝
廖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5,99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