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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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吳斌碩
被 告 蕭聿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街○○巷○○○○號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兩造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本件訴訟之管轄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