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9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李聖義
       盧松永
被   告  何烈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耀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孫耀威為被告何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蔡燦鈞 ,嗣變更為孫耀威,
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
本院裁定命孫耀威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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