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穎
送達代收人  彭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玉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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