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91號
原 告 孔大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炎祐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