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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