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良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八行內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八行內裁定為判決之誤寫,應更正為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