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業已於民國95年1月31日死亡一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楨相字第8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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