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45號聲請人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5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7月1日(編號1之支票)、94年8月1日(編號2之支票)、94年9月1日(編號3之支票)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面額(新台幣)票號
1台栗科技日商日聯93年12月22,940元UF1029
股份有限銀行台北1日027公司分行
2同上同上94年1月1同上UF1029
日028
3同上同上94年2月1同上UF1029
日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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