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