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長貴┌──────────────────────────┐│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9日│95年10月9日│├─┬────┼─────────┼─────────┤│偵│機關│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81號│95年度偵字第81號│├─┼────┼─────────┼─────────┤│最│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33號│95年度簡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確│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33號│95年度簡字第33號││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6日│95年1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奪公權期間或│,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罰金額│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