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含袋重零點貳玖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及含海洛因殘渣袋1只(含袋重0.2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確含毒品海洛因成份,此有該局95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970003092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