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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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經該署拘提,此有該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各1份附卷足憑,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