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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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以徒手拿取之方式,竊取『墊腳石書店』擺放門口附近攤架上之『魔幻世紀3in1女神鑽石合輯』之電腦遊戲軟體一套」之記載,應補充為「以徒手拿取之方式,竊取『墊腳石書店』所有之擺放門口附近攤架上之『魔幻世紀3in1女神鑽石合輯』之電腦遊戲軟體一套,並置入已結完帳之購物袋內後隨即離去」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罪名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竊盜等數項前科紀錄,又再犯本案,顯見其不知警惕;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之性質、價值、所生危害之情形,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