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聲請人 卓瑀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旻緖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洪富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正相對人陳旻緖、洪富揚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
欄)㈢請補正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