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334號聲請人 蕭庭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靜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附表中的本票號碼。
二、更正附表中編號五的票面金額。(查台端所附系爭本票應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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