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8號聲請人 林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