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簽發發票日分別為①97年4月10日②97年5月5日③97年7月30日④98年1月5日、票面金額分別為①1,000,000元②600,000元③400,000元④1,000,000元之支票4紙交付聲請人。詎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據影本2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7│田│589.19│全部│├──┼───┼────┼───┼──┼─┼────┼────┤│002│台南市○○區○○○段│77-1│田│90.30│全部│├──┼───┼────┼───┼──┼─┼────┼────┤│003│台南市○○區○○○段│77-2│田│82.41│全部│├──┼───┼────┼───┼──┼─┼────┼────┤│004│台南市○○區○○○段│79│田│812.77│4分之3│├──┼───┼────┼───┼──┼─┼────┼────┤│005│台南市○○區○○○段│79-1│田│226.75│4分之3│├──┼───┼────┼───┼──┼─┼────┼────┤│006│台南市○○區○○○段│79-2│田│223.27│4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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