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唐榮 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修正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下稱唐榮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唐榮基金會為因應需要,業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8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唐榮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
┌────┬────────────────────┐│原條文│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對外代表本會。│├────┼────────────────────┤│修正條文│第八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