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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