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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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七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臺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第二行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價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兩造原約定之高爾夫球證買賣合約,約定系爭台鳳高爾夫球場球證一百張,約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是本院核定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之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系爭一百張高爾夫球證,則以前揭約定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補費裁定,依法應得抗告,一併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