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樓新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