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澤 (原名 林重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宏澤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並於同年7月1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量及距被告具狀聲明上訴至今已將近2個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以送達本院時,本院所蓋之時間戳章為準),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