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丁○○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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