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2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朱家惠┌───────────────────────────────────┐│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編│發行公司│存單帳號│存單號碼│張數│金額│備註││號│││││││├─┼──────┼────────┼─────┼──┼────┼───┤│1│寶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BE0000000│1│1000萬元││││新樹分行││││││├─┼──────┼────────┼─────┼──┼────┼───┤│2│寶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BC0000000│1│100萬元││││新樹分行││││││├─┼──────┼────────┼─────┼──┼────┼───┤│3│寶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BC0000000│1│100萬元││││新樹分行││││││├─┼──────┼────────┼─────┼──┼────┼───┤│4│寶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BC0000000│1│100萬元││││新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