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月底某日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589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毋庸聲請減刑),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