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月9日起至94年12月13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5、3077、3537、4619、85
35、11229、14391、15548、18254、95年偵緝字第1847、20
03、2011、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